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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年内制定
更新时间:2014-03-17   点击次数:936次

在日前召开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透露,我国今年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锅炉、石化、化工等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启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生物柴油等标准研制。

田世宏介绍,2013年我国下达国家标准项目2854项,其中强制性标准90项;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870项,国家标准总数达30680项;完成复审国家标准3027项,同比增加120%;备案行业标准4522项,地方标准3261项,地方标准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也已上线运行。

以水污染为例,“重点污染物”是指造成某一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因各地的排污情况不同,重点污染物的控制也有所不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适用的范围是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后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总量控制的对象是“重点污染物”的排放;有权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的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总量控制的途径是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时期内,综合经济、技术、社会等条件,采取通过向排污源分配水污染物排放量的形式,将一定空间范围内排污源产生的水污染物的数量控制在水环境容许限度内而实行的污染控制方式及其管理规范的总称。它比浓度控制方法更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对水污染的综合防治、协调经济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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