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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6-12-27   点击次数:1424次

  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条 为加强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评估工作管理,规范项目环评评估制度、程序和流程,提高评估工作管理水平,确保评估工作质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17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
    第三条 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工作流程。
   (一)接受委托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和审批要求,需要对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时,应向评估机构下达技术评估委托书。评估机构根据委托书开展技术评估。 
   (二)初审
    评估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环评文件于3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反馈意见,完成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
    评估机构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内容组织专家,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对环评文件提出明确的技术评审结论。
    专家技术评审应于接受委托后10日内完成。
   (四)出具技术评估报告
     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于5日内完成环评文件修改工作,并报送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修改完善后的环评文件,召开主任办公会审议环评文件。审议通过后,评估机构出具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报告;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或逾期未完成环评文件修改的,评估机构出具否定意见的技术评估报告。
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应于专家技术评审后10日内完成。
     第四条 环评文件评审经费保障。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为煤炭类、电力类、石油天然气类、石化化工类、医药类、公路类、水运类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造纸(含废纸造纸)项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项目;燃煤锅炉项目(不包括防治污染设施升级改造项目)。其它为一般项目。
   (一)一般项目
    该类项目专家组一般由5人组成,原则上为本地市级专家,会期1天。会场选择中小型会议室。
   (二)重点项目
    该类项目专家组一般由7人组成,专家组由省部级专家和本地市级专家组成,会期1-3天。会场选择大型会议室。
   (三)经费保障
    包括环评文件评估过程中发生的专家费、外地专家差旅费、会场费、现场勘查费、材料印刷及相关耗材等经费。
    相关经费保障标准执行国家及大连市相关规定。
    第五条 出具否定意见技术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重新开展技术评估需由审批部门重新委托。
    第六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持续优化相关工作流程,进一步完善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七条 市以及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高新园区负责审批项目的评估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大孤山半岛分局、长兴岛环保办、花园口环保办负责审批项目的评估经费由审批部门协调解决;其他各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由审批部门委托,评估经费由审批部门解决。
    第八条 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报告、验收调查报告专家审查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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