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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奠公众监督与环保监管之基
更新时间:2017-11-09   点击次数:1098次

           助企规范开展自行监测 奠公众监督与环保监管之基

      近日,环保部印发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近日发布,这三项标准对规范企业自行监测活动、满足公众全面了解企业环境信息、促进环保部门加强污染源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责任清单明晰

  现行标准和规范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缺乏指导性,虽然规定了指标、方式、频次、报告编写、措施保障、信息公开等,但是未根据行业特点作细分,难以保证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适用性和性。此外,各标准和规范涉及的监测指标不尽相同,且即使针对同一监测指标,设定的监测频次也不一致,导致企业在具体开展工作时无所适从。因此,普遍存在着监测点位代表性不够、监测指标不全、监测频次不足等问题。

  《技术指南》的出台,将改变这一状况。企业对照《技术指南》,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分别针对废水、废气、噪声、周边环境质量制定监测方案,明确各要素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对监测信息、生产运行状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此外,企业还需在人员、工作场所、监测仪器、监测过程等各方面着手,提高自行监测能力,确保监测质量。

  自行监测作为企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前提条件,既是企业应尽的法律责任,也是其自证守法的有效手段。

  2.公众知晓企业环境信息有效全面

  虽然《环保法》规定企业公开监测信息,但企业应设置哪些监测点位、监测哪些指标、监测频次如何确定并不明确。公众环境知情权诉求与企业承受力之间的矛盾协调没有参照的*。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激化矛盾造成群体性事件。

  《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有了明确的指导性文件,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有效指导。配合《环保法》落实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企业按照《技术指南》开展监测,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公众知晓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及时了解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并及时掌握企业的守法情形。这既切实维护了公众的居住安全感,也为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逐步建立群众监督与环保部门监测监察联动机制奠定了基础,有助于形成造排污者如实申报、监管者阳光、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环境治理氛围。

  3.环保部门监管污染源有法可依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要求“全面推进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地方环保部门应依法将企业自行监测纳入对排污企业的许可证管理、日常监管、检查范围”。《技术指南》的出台为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自行监测检查管理提供了依据。通过对持证排污的检查、对自行监测结果的核实、对台账记录的核查、对信息公开情况的检查,能够有效加强对排污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管。

  《技术指南》的使用范围较广,不受企业所在地、规模等影响,对许多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提出了低限度要求,同时《技术指南》也指出监测频次根据各地环保管理要求增加监测频次。因此,为了将《技术指南》落到实处,各地省级环保部门在对行政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进行总体安排时,要根据地方产业结构、环境承载力及环保管理要求确定域内重点污染源名单,每年制定监管方案,明确重点污染源自行监测增加监测频次的要求。设区市、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技术指南》和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落实对区域内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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